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03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7号5幢2单元20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致瑧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5号西安理工大学研究生公寓综合配套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全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致瑧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西安致瑧玺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冻结、扣划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