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481执保372号
申请人:***,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
被申请人:兴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温泉街道果园西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申请人:***,女,1968年8月31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女,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万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渤海街道船厂J-1#-1-1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兴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葫芦岛市万来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19)辽1481执异5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解除对自己账户的冻结。
经本院执行,2020年6月8日,本院对申请人***的账户解除冻结。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执异5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