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6802号
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宇松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蝶,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昊宇,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鲍尧松。
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宇璟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王奇
法官助理 杨洁
书 记 员 黄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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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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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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