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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2民初3526号之二
原告:平湖市当湖街***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
经营者:李中良,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
被告: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
法定代表人:鲍尧松。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当湖街***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湖市当湖街***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当湖街***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59元,合计诉讼费2587元,由原告平湖市当湖街***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张慧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陆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