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9849号
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鲍尧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宇,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491.3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松江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491.3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蕾

书 记 员

顾家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