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5062号
原告:上海乐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乐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