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4894号之二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13号16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2幢83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37元,减半收取计9,67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