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4894号之二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13号16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2幢83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37元,减半收取计9,678.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