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489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13号16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2幢83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7日作出(2023)沪0115民初2489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51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512.06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