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4894号 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13号16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2幢83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51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37,512.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