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78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08弄2-24(双)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2幢83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