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茶亭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878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沪南公路7508弄2-24(双)号3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6号2幢835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