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强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武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民辖终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武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
法定代表人:李江涛,经理。
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滨湖南街****/div>
负责人:陈广,经理。
上诉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及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4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未承揽龙口市东城区的正仁松涛苑中央公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也没有与被上诉人签订所谓的《水电安装协议书》,更未收取被上诉人的保证金。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的情况下,本案不能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的材料中,没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水电安装协议》,所以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原审法院在没有查看到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毫无道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被上诉人河北省武强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主张,2015年12月3日原审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其承揽的位于龙口市东城区“正仁·松涛苑中央公园”住宅小区承建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交给被上诉人施工,双方签订了《水电安装施工协议》。原审被告收取了施工保证金后,被上诉人安排工人进场待令施工。因原审被告欠付进场工人工资,被上诉人代其垫付。经索要无果,诉请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赔偿垫付的劳务费、交通费及利息。鉴于原审被告系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其对外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且涉案纠纷系因履行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水电安装施工协议》而引起的,依据该协议的内容可以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龙口市,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故本案依法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承凤
审判员  高延峰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清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