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2013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麟,辽宁盛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振兴街。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山,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鑫,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
负责人:于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达,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与被告***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盘锦供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1元,减半收取6065.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