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合技术有限公司

葫芦岛鑫合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403执606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合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的(2020)辽1403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葫芦岛鑫合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报告财产;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鑫合科技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刘 戈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