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青01执2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卫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
主要负责人:姜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
法定代表人:郑玉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富新,男,汉族,住陕西省延川县。
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韩富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青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青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韩富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319626.8元、利息796971.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9987元依原审法院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59987.3元,由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77元,由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韩富新共同负担57510.3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韩富新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韩富新银行存款5238787.94元(包含执行费5328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4544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的逾期利息14363元),若冻结、划拨数额不足此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文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