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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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青01执2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玉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西宁宏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北京四海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青民终9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青民终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