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02民初3219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镇石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09233507R。
法定代表人:邓志清,总经理。
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161283283B。
法定代表人:樊玉民,总经理。
原告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37元,减半收取计10,16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8.5元,由原告宜春市誉鑫工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圣来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