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

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02民初7394号之一
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下浦街道金桥社区居委会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322547746E。
法定代表人:晏宇传,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工业园工业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161283283B。
法定代表人:樊玉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深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7元,减半收取计币7,878.5元,由原告宜春市青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漆建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汪小霞
代书记员 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