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4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上列俩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端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俩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永胜,男,1953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桥西乡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永胜、宜丰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丰中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的(2019)赣05民终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系本案10栋楼的实际施工人之一,而并非简单转包工程,从中挣取合同差价。尽管***、***与张永胜、宜丰中兴公司签订的《仰天岗第一安置小区工程投资协议书》因***、***无施工资质被确认无效,但案涉10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因此,***、***依据上述协议书约定主张结算工程款并支付工程款,合法有据。二、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张永胜、宜丰中兴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如果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多少问题。2009年3月14日,张永胜、宜丰中兴公司与***、***签订《仰天岗第一安置小区工程投资协议书》,该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工程转包,该转包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2009年3月18日至6月24日间,***、***又将案涉10栋房屋的工程分别转包给陈贵瑞、刘秋根、顾杨根、陈小珠、李金平、王宗国、胡正根、黄平牙、晏小军、邓银宝等人(下称陈贵瑞等人),上述转包协议亦因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而无效。案涉工程均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经查,除1-5号签证工程及工棚工程外,案涉10栋房屋工程均由陈贵瑞等人实际施工完成,工程款结算及付款亦由张永胜与陈贵瑞等人直接办理,***、***未向陈贵瑞等人支付过工程款,也未与陈贵瑞等人办理过工程结算事宜,***、***申请再审时称其为案涉10栋房屋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之一没有证据证实。关于案涉1-5号签证工程及工棚工程,原始签证单最初均由***、***掌握,张永胜的工作人员文韶峰从***手中收走上述单证,亦向***出具了收条,同时***一审提交的证据,亦能反映***、***支付了签证工程施工的部分款项,故二审认可案涉签证工程508613.56元由***、***施工,扣除张永胜已付工程款255000元,二审判决张永胜、宜丰中兴公司还应向***、***支付签证工程款253613.56元,处理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姚 姝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江都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