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1937号
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梅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84141388X。
法定代表人:肖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胡永根,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筠州北路以东辰扬和苑综合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鸿翔,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永根、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永根、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余市龙华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永根、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 艳
书 记 员 李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