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49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筠州北路以东辰扬和苑综合楼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7319869345。
法定代表人:付慧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刘明辉,男,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胡柒根,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辉、胡柒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赣0502执保14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辉、胡柒根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明辉、胡柒根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沈梦梦
书 记 员 游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