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1395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善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筠州北路以东辰***综合楼17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