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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19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971377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原告**诉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43XXXXXX8)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57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