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087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抚州市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971377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YX7X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系系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抚州市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2元,减半收取5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