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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2087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抚州市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南路延伸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69713770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君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5HYX7X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系系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抚州市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82元,减半收取52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胡 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