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隆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529财保4号
申请人:山南浙商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大道**市场B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221MA6T114N6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空指路八一农场藏大西苑3栋4**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02466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南浙商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02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96026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山南浙商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保单号:6613237181820230009382)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南浙商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02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96026元的等额财产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026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建设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496026元的等额财产。
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23年11月28日至2024年11月27日止。
案件申请费3000.13元,由申请人山南浙商新型建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