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墨脱县白玛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藏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423民初16号
原告:墨脱县白玛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林芝市墨脱县。
法定代表人:仁青多杰,总经理。
被告:西藏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西藏林芝市巴宜区。
法定代表人:汤白军,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地址:现住西藏林芝市巴宜区。
原告墨脱县白玛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林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墨脱县白玛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春强
审判员**永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措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