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81民初889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旺扎,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在审理***诉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姬慧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