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81民初889-1号
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偃师市。
被申请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旺扎,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豫0381民初88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3日,申请人以双方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等值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