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81民初348号
申请人:***,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申请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诉曹**、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洛阳民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3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