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2民初1085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勤,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枫,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藏珠穆朗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拉萨市藏热中路3号商会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219673509R。
法定代表人:才旺扎西,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朗旺堆,男,1993年1月4日出生,藏族,系该公司行政主管,现住拉萨市。
被告: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拉萨市藏热中路3号(商会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419153044。
法定代表人:布永加措,具体职务不详。
第三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那曲镇辽宁北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007109067201。
法定代表人:任希安,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珠穆朗玛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中财龙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2020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 126.17元,依法减半收取计9563.0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德 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巴 桑
书 记 员 格桑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