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3民初108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桑旺加,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成(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拉萨市金珠西路88号院内(拉萨城关区福鑫源大酒店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710917366J。
法定代表人:赖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西藏嘉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达娃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