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3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路**。
法定代表人:尹迪波。
被执行人: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红建华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与被执行人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湘0112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0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0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于2020年10月23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10月27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11月10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望城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经本院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4320.94元,本次执行未执行到位款项,仍有294320.9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陈曦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胡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