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希望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与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2民初3485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尹迪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霞,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望城设计院”)诉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望城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霞,被告红建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望城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642428.35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14日,因滨水名都项目建设需要,被告委托原告就该工程施工进行勘测设计。双方约定,预估的设计费用为900000元,最终设计费用以实际勘测面积为基础,按7.5元/平方米的标准结算,于该项目竣工后七天内付清。后原告将相关设计交付被告进行施工建设,至2013年3月1日止,原告最终将该项目景观设计交付被告。经最终核算,滨水名都建筑物面积合计119162.17平方米,设计费用为893716.28元。被告共支付原告750000元,尚欠原告143716.28元。2012年,被告因滨水铭城项目建设需要,委托原告对项目施工进行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用按8.5元/平方米的标准按实结算。后原告出具相应设计图纸,并于2015年10月前将所有图纸交付被告。经被告委托,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测量,测量案涉工程总建筑面积为229272.31平方米。案涉工程的设计费用为1948814.64元。至起诉止,被告共支付原告1450000元,尚欠原告498814.64元。综上,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按期将相应设计交付被告,至起诉止,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642428.35元未支付。

被告红建置业公司承认原告望城设计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辩称滨水名都的143716.28元已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被告红建置业公司承认原告望城设计院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望城设计院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红建置业公司辩称滨水名都项目的143716.28元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经查,原、被告就红建?滨水名都项目、红建-滨水铭城居住小区项目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2017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5万元后,余款一直未支付;被告在支付原告设计费时虽然注明了项目名称,但不能等同原告向被告催收剩余设计费的效力只及于其中一个项目,故原告主张权利时未过诉讼时效,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支付设计费642428.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12元,由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健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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