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253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宝粮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尹迪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451号红建华府附楼。
法定代表人:朱红建。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诉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红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57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规划建筑勘测设计院负担。
审 判 长 周健成
人民陪审员 谭厚成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