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2财保32号
申请人:贵州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坪桥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KMU93A。
法定代表人:赵明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翼虎,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正杰,云南欣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汉弄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MA6N6EGA3U。
法定代表人:张年明。
申请人贵州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安装于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汉弄村民小组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反吸风机(含电机)4台(每台价值9万元)、变频器4台(每台价值1万元)、加密罐4台(每台价值8万元)、清灰程序控制系统(含程序柜、电磁阀、气管)4台(每台价值2万元)。申请人贵州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丽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80万元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瑞丽市昌世硅业有限公司安装于瑞丽市姐相乡顺哈村委会汉弄村民小组该公司经营场所内的反吸风机(含电机)4台(每台价值9万元)、变频器4台(每台价值1万元)、加密罐4台(每台价值8万元)、清灰程序控制系统(含程序柜、电磁阀、气管)4台(每台价值2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贵州环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柳苏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黄馨
书记员杨德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