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

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异88号
申请人:庞仪,男,生于1962年1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9E5U81。
法定代表人:陈荣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文尧,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曲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2276939089693。
法定代表人:陈珠生,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庞仪以其受让该债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0年3月25日,本院做出(2019)渝0120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工程款1465571.84元,并从2017年7月12日起(即:工程的电力设施部分于2017年7月11日经国网重庆电力公司璧山供电分公司验收合格并已通电的次日),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重庆新电达能源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渝0120执3386号。
另查明,2020年12月2日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庞仪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将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对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乙方庞仪。次日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邮件形式通知被执行人重庆鸿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邮政查询该通知于12月4日签收。2020年12月7日,庞仪与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确认了债权转让相关事实,庞仪遂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保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判决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庞仪,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庞仪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庞仪为(2020)渝0120执33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剑
审判员 胡克中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肖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