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曾用名:某某)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民初4078号之一
原告:***,男,生于1966年6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家兵、孙常荣,重庆理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9E5U81。
法定代表人:陈达荣,执行董事。
被告:**(曾用名**),男,生于1975年9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新电达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梅 寒
人民陪审员  杨秉俊
人民陪审员  李 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