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4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5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贵南县过马营镇幸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25民终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违法辞退终止了申请人劳动合同,按规定已工作了5年2个月应给付经济补偿金44000元,带薪休年假工资5年合计25天,每日百分之二百支付18390元,两项合计6239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2年签订三方合作备忘录,约定去俄罗斯利用俄罗斯土地使用权成立中俄三江公司,聘用申请人任副总经理,一年一聘,月工资8000元,约定了占有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2013年注册了中俄三江公司,合同中确定股本金50000美元申请人拥有,并为其工作5年2个月。2017年12月被申请人解散了三江公司,辞退了申请人终止了劳动合同。2017年7月、8月份又无理由扣发了申请人两个月的工资15678元。申请人在三江公司工作5年2个月,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休过年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论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是无固期限定劳动合同,只要是违法辞退终止了劳动关系都应该给付经济补偿金和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实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制度,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如果该诉讼请求还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就不应该按照债务纠纷案件受理,而应该告知当事人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人请求经济补偿金等诉求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畴。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