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5民初44号
原告:更某,公民身份号码×××,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男,公民身份号码×××,藏族,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257104773057(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更某与被告**、青海省贵南草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更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海 青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朋毛吉
书记员拉周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