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7民初3113号之一
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颖,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肃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婉荣,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155。
法定代表人:王唯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紫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60元,由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520元,本院退付其5260元)。
审判长 李东波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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