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财保339号
申请人: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娟,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西安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2021)西仲函字第3398号财产保全提交书,申请人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827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138827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827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21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XX支行(账号:6100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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