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02财保13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融金国际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陕0302财保10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25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宝鸡市石鼓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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