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312号之一
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泾园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27988W。
法定代表人:汪荣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静,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肃杰,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丽森大厦5单元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681214D。
法定代表人:刘向党。
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96元,减半收取计4098元,由原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8196元,本院退付其4098元)。
审 判 员 李东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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