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X城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西安某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67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1.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西安某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02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433.5元,案件执行费522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相关财产信息,反馈显示无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4执7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亚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