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128号
原告***,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XX镇XX村XX组XX号。
被告***,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XX镇XX村。
被告***,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侗族,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
被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被告***借用被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沁县XX镇XX乡XX号隧道机电一标防火卷帘的施工工程,随即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聘用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期间,左脚被防火门砸伤。***支付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双方就后续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将本案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营养费、护理费750元;2.伤残赔偿金等后续费用;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西安市新城区辖区,其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遂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陕0102民初570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8年11月13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收案后,以被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丰产西路2号六村堡工业园属于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19年3月7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收案后,于2019年6月21日以被告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的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登记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园XX路XX号属于西安市高陵区区域,其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本案被告之一西安三力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登记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XX园XX路XX号,属于西安市高陵区区域,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鉴于原告***在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表示选择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本案依法应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艳枫
审判员  张 鸿
审判员  孙叶花
二0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雪婷
书记员  杨 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