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03财保56号
申请人: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共创交通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申请人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共创交通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2018年7月10日,马鞍山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查认为,申请人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共创交通道路设施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5元,由申请人临泉县路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