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办事处清泥沟村鸿运街2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9月19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大驻**304号。
原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瑞山后村1270号。
原审被告:莱芜市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南城子坡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15号。
负责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莱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2)鲁0982民初90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是厚**公司施工管理人员,厚**公司2022年中标济南市钢城区***道青泥沟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并在人保莱芜分公司投了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施工过程中因被上诉人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受伤,经送新汶矿务局中心医院治疗**,公司为其垫付了费用三万余元。上诉人作为厚**公司施工人员,其行为为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主体不适格。依据厚**公司与人保莱芜分公司签订的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可向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因此,一审法院裁定对此案有管辖权错误。
***、***、厚**公司、人保莱芜分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厚**公司承包济南市钢城区***道青泥沟村新建办公楼项目,期间,厚**公司将该项目分包给***,***又将该项目劳务分包给***,其受雇于***,自2021年11月份在该项目木工组工作。2022年2月24日,其在工作中受伤,现因赔偿问题形成诉讼。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新泰市,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主张应依据厚**公司与人保莱芜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上述约定不能适用于保险合同以外的当事人。另,***关于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综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琴
审判员 唐 娜
审判员 李 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