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执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住所地:钢城区力源大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0553384892G,。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钢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钢城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钢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住钢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钢城区永兴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079035219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钢城区惠众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钢城区府前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2036882815835,。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与***、***、***、***、莱芜市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钢城区惠众企业管理中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钢城区支行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7执8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焦 克
审判员 ***
审判员 弭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娄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