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3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付本新。
本院在执行***与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本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203民初4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本新履行支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自2017年1月19日至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诉讼费1017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付本新名下存款3161.82元已予以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2017年12月20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2017)鲁1203执451号失信决定书,根据第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芜市顺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付本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弭强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