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202执恢4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市厚德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付本新、***、***、***、莱芜市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莱芜市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莱芜市钢城区永兴路86号1-10幢不动产一宗【房产证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01××09、0128210、01××11、0128212、01××13、0128214、01××15、0128216、01××17号,土地证号:莱芜市国用(2011)第05**号】的所有权过户于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