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简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千树创意(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函憬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642号
申请人:重庆简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千树创意(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人重庆简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千树创意(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154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千树创意(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7333.33元。现申请人重庆简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重庆简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千树创意(厦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7333.33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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